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querynum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www.shsenfang.com/inc/func.php on line 1413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database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www.shsenfang.com/inc/func.php on line 1414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Stmt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www.shsenfang.com/inc/func.php on line 1453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Sql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www.shsenfang.com/inc/func.php on line 1454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轻微违法不予处罚)_行业动态_米乐网_米乐网官方下载_米乐网官方下载app

米乐网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时间: 2024-11-15 发布于:行业动态

  近年来,为优化营商环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相继出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予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以下简称《规则(2023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以下简称《清单(2024版)》),明确18种“轻微不罚”和27种“首违不罚”事项。各市生态环境局一直在优化执法方式,坚持执法监管宽严相济,对轻微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适用审慎包容执法理念,注重对违法企业的帮扶指导,办理了一批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保护和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有力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梳理公布4起轻微违法不予处罚领域典型案例,并对办理相关案件的河池市大化生态环境局、钦州市灵山生态环境局、北海市生态环境局、防城港市上思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

  2024年3月初,河池市大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大化瑶族自治县某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牛羊排酸间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获得批复,擅自开工建设。进一步查明,该项目位于大化瑶族自治县冷链物流中心工业用地区域内,于2022年12月开工建设,截至调查时已建成牛羊屠宰钢结构综合厂房,厂房各功能间处于装修阶段,牛羊屠宰设备正在安装,尚未投入运行。

  大化瑶族自治县某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3月5日,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停止项目建设。该公司积极努力配合,于当日停止项目建设。

  依据《规则(2023版)》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提供对应材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一)建设项目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环境敏感区之外,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尚在建设期间,或者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现场检查发现后立马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2024年3月15日,经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后,河池市生态环境局对大化瑶族自治县某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4月7日,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获得河池市生态环境局批复,企业重新开工建设。

  “未批先建”是生态环境领域多发、频发的问题之一,部分企业因疏忽大意或不熟悉生态环境法律和法规导致出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察觉缺陷后积极指导企业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综合考量企业违法原因、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按程序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不仅彰显了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激励企业自觉守法。

  2024年1月16日,钦州市灵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灵山县某生猪养殖场北面有一片面积约13亩地势较低的洼地,洼地内有深灰色并伴有腥臭味的积液。经查,灵山县某生猪养殖场存栏生猪2100头、年出栏4500头,洼地为经营者陈某自有。陈某于2023年12月平整洼地,计划用于种植香蕉,自2024年1月初开始将养殖场化粪池中的养殖废弃物抽排到该洼地中,用于改良土质、增加基肥。由于未能及时利用,导致养殖废弃物未被土地吸收而形成积液。

  灵山县某生猪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2024年1月19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养殖场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停止排污并清理养殖废弃物。2024年1月30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进行复查,发现洼地内养殖废弃物已清理完毕,土地已重新平整并种植了香蕉。

  鉴于该养殖场经营者属于初次违法,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养殖场废弃物仅排放至自有土地,未对旁边的环境造成影响,依据《规则(2023版)》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提供对应材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四)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态废料,所涉及的固态废料不属于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维持的时间不超过20日,经责令改正后依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完成改正的”规定,2024年5月9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未及时利用、处置养殖废弃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畜禽养殖废弃物与普通工业污染物不一样,《规则(2023版)》《清单(2024版)》均考虑了畜禽养殖粪污可还田的利用价值,将“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养殖废弃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列为“可以不予处罚”的事项。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细致认真的调查,区分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和主观故意排放污染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考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精准把握运用行政裁量权,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不仅解决了当前环境污染风险,也帮助养殖企业提升了环保意识。

  2024年6月12日,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到合浦县某养殖场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生猪存栏量2200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应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但该养殖场一直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进一步查明,该养殖场于2022年5月30日开工建设,2022年11月30日竣工,建设有化粪池、沉淀池和无害化处理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养殖粪污处理后用于周边农作物灌溉。

  合浦县某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该养殖场于2024年6月14日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工作。

  鉴于该养殖场已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工作,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规则(2023版)》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提供对应材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二)建筑设计企业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的”规定,2024年8月7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未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不有必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本案中,对企业未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指导、帮扶企业改正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也能达到教育和警示的目的,减少和防止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广西上思某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排污。

  鉴于该公司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浓度超标幅度不超过10%,且已及时完成整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十二条第六项“有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提供对应材料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六)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病原体、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超标幅度不超过10%(pH值不小于5.5且小于等于9.5),且在现场检查指出后的次日完成整改的”规定,2024年9月2日,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企业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情况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受到客观因素影响,超标倍数较低且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纠正,积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查明情况后,生态环境部门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秉承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企业不予处罚,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温度,有利于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